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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國傢體育總局有關規定,貫徹教育部 依法治招 工燕窩功效作要求,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北京體育大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信息路48號。上級主管部門:國傢體育總局。辦學層次及類型:北京體育大學是新中國成立後國務院確定的首批全國重點院校、國傢 211工程 重點建設院校和進入 高等學校學科創新引智計劃 的高等體育院校。學校為公辦全日制大學,本科學制四年。
第三條 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北京體育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北京體育大學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國傢體育總局有關文件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北京體育大學組建招生委員會,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各類招生的統一領導和管理,招生計劃的審核批準,招生過程的實施情況檢查,錄取原則和錄取名單的審核批準等工作。
第六條 北京體育大學招生工作處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和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1.嚴格執行教育部、國傢體育總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2.根據國傢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並報送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並向社會公佈學校招生章程;
4.結合學校實際起草本科各類招生工作的規定和實施細則;
5.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藝術類舞蹈表演、表演專業等本科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
6.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學校本科網上錄取工作;
7.制訂學校本科招生簡章和報考指南,實事求是地開展招生宣傳、咨詢服務工作,向考生和傢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9.負責本科新生學籍註冊工作,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10.做好招生工作總結,開展招生錄取工作改革和科學研究;
11.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 北京體育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
第八條 北京體育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受教育部、國傢體育總局統一領導,按照 學校負責,招辦監督 的原則,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組織下開展本校招生錄取工作。
第九條 北京體育大學面向全國招生,根據國傢政策要求,著力促進區域、城鄉入學機會公平,優化學校生源結構,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和生源質量、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佈的為準。
學校在國傢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預留部分計劃,以調節各省(區、市)生源不平衡情況。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並經過國傢體育總局、教育部審批。
第十條 錄取原則
1.調檔比例按教育部相關規定執行。
2.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德、智、體全面考核,按高考成績和專業志願擇優錄取。
3.學校在提檔及專業錄取時均承認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類政策性加分,增加分值不超過20分。
4.學校非體育、藝術類專業錄取,對進檔考生按 分數優先,遵循志願 的方式進行,無 專業級差 。我校確定錄取專業時實行分數優先。
高考總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的考生依據以下情況優先錄取:①專業志願順序;②文科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科目比較排序,理科按數學、語文、外語科目比較排序;③體育、藝術特長。
浙江、上海兩省考生遇同分並列,錄取時執行省級招辦的規定。
5.我校體育類專業、藝術類專業,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等本科特殊類型招生項目,依據教育部、國傢體育總局等有關文件制訂細化的相關招生辦法。
①體育教育、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休閑體育專業:對進檔考生,按高考體育類專業統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體育成績原則上不得低於80分(百分制)。生源不足時,學校可根據錄取省份體育類考生成績分佈情況適當降分。我校無 專業級差 ,確定錄取專業時實行體育分數優先。
山東省體育類專業錄取補充規定如下:山東省考生分專業提檔錄取,未完成專業計劃,可錄取同批投檔的同意調劑的考生。
②舞蹈表演、表演專業:在考生專業考試成績合格,文化考試成績達到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劃定的藝術類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德、智、體全面考核,按校考專業考試成績擇優錄取(分招考方向)。
③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在文化成績和體育專項成績分別達到我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基礎上,根據考生的文化成績和體育專項成績3:7比例進行綜合評價(綜合分=(文化考試成績/6)*30%+體育專項成績*70%),分項目依據考生填報的志願順序擇優錄取。
對具備一級運動員等級的考生,可在我校文化成績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下降低30分錄取;對具備運動健將技術等級的考生,可在我校文化成績最低錄取控制線下降低50分錄取。
6.按照國傢相關規定承擔 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 ,錄取分數原則上不低於當地一本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7.內蒙古自治區考生的專業安排遵循 分數清 的原則。
8.江蘇省考生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要求請參見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公佈的我校招生計劃,文科類、理科類考生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BB,必測科目等級要雞精推薦求不低於C級;體育類、藝術類隻要求必測科目不低於C級。對進檔的考生采用 先分數後等級 的排序規則錄取。
9.浙江錄取時執行《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方案》(浙高招委〔2017〕1號);上海錄取時執行《上海市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志願填報與投檔錄取實施辦法》(滬教考院〔2017〕17號)相關規定。
10.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願;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願。我校不接收未填報學校志願的調劑考生,征集志願仍不足則將剩餘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所有專業學生入校後的外語學習語種僅滴雞精哪裡買限英語。
11.錄取時,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我校所有招生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12.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關於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判定標準》(教學司函〔2010〕22號)執行。
我校為體育院校,考生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就讀我校各專業:
(1)主要臟器:肺、肝、腎、脾、胃腸等動過較大手術,功能恢復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腸潰瘍、慢性支氣管炎、風濕性關節炎等病史,甲狀腺機能亢進已治愈一年的;
(2)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愈,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返流血量少,經二級以上醫院專科檢查確定無需手術的;
(3)肢體殘疾(不繼續惡化)的;
(4)嗅覺遲鈍、口吃、步態異常、駝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風的。
註:殘奧會國際賽事冠軍不受第三條限制。
另外,我校根據專業性質特點提出瞭學習相關專業對身體素質、生理條件的要求如下:
① 肝炎患者(乙肝病毒攜帶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有生理缺陷、面部畸形、斜視、嚴重口吃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礙發音、面部有較大面積(3 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風、黑色素痣等情形之一者,肢體殘疾者各專業均不予錄取。患心臟病、精神疾病等難以正常完成體育課學業者各專業不予錄取。
②體育教育、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休閑體育、舞蹈表演、表演專業身高要求男生不得低於1.70米,女生不得低於1.60米。
③運動人體科學、運動康復、應用心理學、新聞學、廣告學、英語、公共事業管理、體滴雞精團購育經濟與管理、漢語國際教育專業身高要求男生不得低於1.68米,女生不得低於1.55米。
④體育教育、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休閑體育、舞蹈表演、表演、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考生裸眼視力任何一眼不得低於4.3。
⑤色盲、色弱者,體育教育、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休閑體育、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舞蹈表演、表演、運動人體科學、運動康復、應用心理學、新聞學、廣告學專業均不予錄取。
⑥不能準確識別紅、黃、綠、蘭、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者,體育教育、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休閑體育、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舞蹈表演、表演、運動人體科學、運動康復、應用心理學、公共事業管理、體育經濟與管理、新聞學、廣告學專業均不予錄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後,按照教育部規定學校統一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工作。復查不合格的學生,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及國傢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定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1. 學費:體育教育、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公共事業管理、體育經濟與管理、新聞學、廣告學、漢語國際教育專業每生每年5000元;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休閑體育專業每生每年5500元;英語、運動人體科學、應用心理學、運動康復專業每生每年6000元;舞蹈表演、表演專業每生每年10000元。
2. 住宿費:每生每年為750、900、1200元不等。
註:以上學費和住宿費為2016年標準,2017年有新標準則按新標準收取。
第十三條 我校本科招生網站:http://zs.bsu.edu.cn,咨詢電話:010-62989047/9342,傳真:010-62989047。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投訴電話:010-62989450。
第十四條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傢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十五條 本章程由北京體育大學招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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